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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52號

原告
李佩玲
被告
百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安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1,190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2 月3 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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