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5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54號

原告
誠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龍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琮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1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