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54號
- 原告
- 誠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龍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琮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1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