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679號
- 原告
- 高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禮誠
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本捷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簡字第15679號
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本捷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