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高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禮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679號原 告 高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誠 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本捷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