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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徐千惠

  • 當事人
    挺立雅藝企業有限公司利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746號 原 告 挺立雅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智 被 告 利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9日上午11時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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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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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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