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挺立雅藝企業有限公司、王韋智、利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麗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746號 原 告 挺立雅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智 被 告 利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9日上午11時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