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746號
- 原告
- 挺立雅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韋智
- 被告
- 利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麗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9日上午11時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簡字第1574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9日上午11時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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