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王宗貽
- 原告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060號 原 告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貽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福報財經 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參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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