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6071號
- 原告
- 昱發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昱安
- 訴訟代理人
- 蘇心怡
- 被告
- 郭建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