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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6071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昱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安
訴訟代理人
蘇心怡
被告
郭建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1,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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