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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2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仁傑

原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被告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楊瀚中

蔡巧若

甯智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以109年度北補字第138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年8月11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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