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203號
- 原告
-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坤山
- 被告
-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宏志
- 訴訟代理人
- 楊瀚中
蔡巧若
甯智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以109年度北補字第138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年8月11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