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黃坤山、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203號 原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被 告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楊瀚中 蔡巧若 甯智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以109年度北補字第138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年8月11日交與有 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