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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328號

返還簽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鍾濰揚
訴訟代理人
廖湘妃
被告
啟富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靜芬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複代理人
陳澐樺律師

翁嘉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原告起訴(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視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尚餘610元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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