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364號
- 原 告
- 芙莉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 0巷0號0樓
- 法定代理人
- 林嵩堉
- 訴訟代理人
- 張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緯建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