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裝修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宏安工程行即陳慶恩、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張浩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440號 原 告 宏安工程行即陳慶恩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浩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裝修工程款,查被告公司營業處所係位於高雄市新興區,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原告所指被告營業所即臺北市中山區一址,本院依址送達卻遭退回,顯見該處並非被告營業處所;另本件裝修工程履行地係位於新北市林口區,亦與本院無涉。是本件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