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538號
- 原告
- 沈弘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