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沈弘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538號 原 告 沈弘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 2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