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湯順甄、吳逸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542號反 訴原 告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順甄 訴訟代理人 翁鵬倫律師 反 訴被 告 吳逸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出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反訴聲明第二項請求回復名譽部分屬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