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光影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陳玲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579號 原 告 光影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無限區塊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拾玖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