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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808號

給付裝修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郭美杏

原 告
黃英庭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究穎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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