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裝修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黃英庭、究穎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馬偉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808號 原 告 黃英庭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被 告 究穎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偉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委託設計施工合約書條款第25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除專屬管轄外,以標的物所在 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委託設計施工合約書條款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0頁),而本件標的物所有地係在新竹市○○路○段000號2樓,是原告依前開合約書所 為之請求,自應依雙方合意而由標的物所在地(即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