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7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宇涵壹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鄭作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080號原 告 宇涵壹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作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62,000元,應繳裁判費303,0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5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