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7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宇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262號 原 告 陳宇新 蘇月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事通國際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惟原告 於民國109年9月18日提出之變更訴之聲明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共計763,6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200元外,尚應補繳5,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