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2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超塵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申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配電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含本訴196,284元+反訴328,716元=52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