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7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銘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培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