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268號
- 原告
- 薩摩亞商華雅實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宜文
- 訴訟代理人
- 許碩玲
湯喜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維在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