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9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薩摩亞商華雅實業有限公司、楊宜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268號 原 告 薩摩亞商華雅實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宜文 訴訟代理人 許碩玲 湯喜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維在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