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8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深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簡字第198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深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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