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9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姿玲、易利迪科有限公司、謝武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871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周龍華 被 告 易利迪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武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服務契約書第二十五條約定:「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以乙方(即原告)當地管轄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原告設於新北市土城區,雙方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