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230號
- 原告
- 黃福民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宏律師
- 被告
- 江府錦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玉雲
- 訴訟代理人
- 潘俞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裝修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受被告委託,承做被告之室內設計工程,然被告未給付工程尾款及追加工程款,爰起訴請求給付裝修工程款等語。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高雄市鼓山區,有其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地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雖主張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兩造於工程合約書第十條後段僅約定:「若因本合約書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力所生之爭議糾紛,雙方同意先本誠信原則磋商之,磋商不協時,雙方同以中華民國商務仲裁條例提付商務仲裁,仲裁地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此屬仲裁地之約定,而兩造於民事訴訟部分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