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0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蔡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476號 原 告 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玲 訴訟代理人 莊秋霞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睿生醫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群睿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群睿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