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476號
- 原告
- 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雅玲
- 訴訟代理人
- 莊秋霞
- 被告
- 群睿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旭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2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