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0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蔡雅玲、群睿生醫科技有限公司、高旭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476號 原 告 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玲 訴訟代理人 莊秋霞 被 告 群睿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旭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2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