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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0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徐千惠

  • 當事人
    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陸商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范欣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579號 原 告 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繼弘 訴訟代理人 孟令宜 王慕民律師 吳彥欽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岑伃律師 被 告 大陸商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 建 訴訟代理人 劉齡憶 被 告 范欣蘋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盈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兩造應於111年1月5日前提出不爭執事項及爭點書狀,請將兩造已不爭執事項條列予以記敘。原告並需對原告與被告大陸商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簽立之報價單性質為承攬契約表明爭執與否及理由,如認為屬混合契約委任契約性質為主,應說明理由。兩造應對CPA 及CPC及CPM約定內容,需整理為爭點或不爭執事項。兩造應將約定不爭執之報價單備註各項,列於不爭執事項內,如有爭執,應列作爭點並說明理由。被告均應就原告報價(書狀電子檔並請傳送本院)。繕本請自送。兩造如有和解方案,仍可庭前併提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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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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