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0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郭永宗、稚富水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孫國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827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被 告 稚富水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欄第七行中關於被告「稚富水產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稚富水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