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827號
- 原告
-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永宗
- 被告
- 稚富水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國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欄第七行中關於被告「稚富水產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稚富水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