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0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中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楊曉駿、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878號 原 告 中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曉駿 被 告 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周志潔律師 李岳庭律師 李岱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美麗新廣場淡海店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第十二條約定:「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標的物地址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雙方合意由 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