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1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如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貝爾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5,54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簡字第2112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貝爾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5,54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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