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1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如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德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1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如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貝爾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5,544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