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檢驗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世忠、昶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李孟冀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21123號原告 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忠 訴訟代理人 朱婉菁 被告 昶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冀 訴訟代理人 胡欣傑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21123號清償檢驗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8日上午11時38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宋德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9,305 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09305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間,向原告租賃場地測試,積欠測試費新台幣109,305 元等情,有報價單及發票等可證,且經被告當庭認諾,應判決如主文。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四、被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