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1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傅輝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208號 原 告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訴訟代理人 吳裕文 楊文豪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展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佳展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74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