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1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錦燦、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485號 原 告 林錦燦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