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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65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億欣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 鼎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被告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友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3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93%,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於判決理由已揭明依據法條為民事訴訟法第79條,前開顯然之誤算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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