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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1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徐千惠
  • 法定代理人
    邱鼎、呂友欽

  • 原告
    億欣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651號 原 告 億欣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 鼎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被 告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呂友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3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 被告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93%,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於判決理由已揭明依據法條為民事訴訟法第79條,前開顯然之誤算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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