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9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皇家利德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崑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