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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95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蔡玉雪

上訴人
即被告
皇家利德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崑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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