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3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339號
- 原告
- 正揚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至公
- 訴訟代理人
- 洪琳瑤
一、原告因給付代辦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銘節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佳銘節能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陸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