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辦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339號原 告 正揚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至公 訴訟代理人 洪琳瑤 一、原告因給付代辦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銘節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佳銘節能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陸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