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7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777號
- 原告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亦祥
- 訴訟代理人
- 樓峻廷
- 被告
-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11條:「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支付命令卷第13頁)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