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汪亦祥、林樹波
- 原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777號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訴訟代理人 樓峻廷 被 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11條:「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支付命令卷第13頁)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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