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親親遊學股份有限公司、徐佩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親親遊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佩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