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3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方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麗秋、徐欣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3528號原 告 方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秋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被 告 徐欣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間承攬內湖國中廊道統包案、 金華國中廊道統包案、士林幼兒園整修等3項工程後,兩造 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將上開3項 工程轉包予被告施作,約定工程總價新臺幣(下同)145 萬元。詎被告於簽約後未依約定進度施作,致工程出現延宕,原告為求工程能儘速完成而仍依約給付被告第1、2期工程款共計797,500元,被告一再向原告及業主要求增加工程款, 造成被告與業主困擾,且原告給付之工程款已超過總工程款50%以上,更超過被告已施作部分之金額,又被告顯然已無法於完工期限完工,原告不得不發函終止系爭契約並認賠請他人施作。截至被告退場為止,依被告完成之比例計算,被告可領取之工程款為共計615,628元,則被告自原告處領取 超過該金額之部分應屬不當得利,為此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請求被告返還181,872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稱:對原告起訴之主張沒有意見,由法院判決等語。 二、經查,兩造於106年間簽訂系爭契約,約定工程總價145萬元,工程期限至106年8月12日止;原告於106年6月30日給付被告第1期工程款435,000元;原告於106年7月24日給付被告第2期工程款362,500元;原告於106年7月27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系爭契約;甲○○嗣起訴請求方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給付工程款,經本院107年度北建字第2號民事判決認定甲○○ 就金華國中、內湖國中、士林幼兒園工程已完成部分可請求領取之工程款分別為144,104元、3,124元、468,400元,共 計615,628元,其他部分甲○○尚未施作,故甲○○可請求施工 完成項目之款項均已受償,不得再向方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且認甲○○並無因終止契約後受損失,故亦 不得依民法第511條規定向方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請求賠償 損害甲○○,而駁回前案原告即甲○○之訴並已確定在案等情, 業據原告陳述綦詳,並提出工程承攬合約書、工程估價單、工程詳細表、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107年度北建字第2號民事判決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北建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民事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106年6月30日、同年7月24日先後給付被告第1期工程款435,000元、第2期工程款362,500元,共計797,500元,嗣兩造間系爭契約於106年7月27日終 止,被告就金華國中、內湖國中、士林幼兒園工程已完成部分可請求領取之工程款為144,104元、3,124元、468,400元 ,總計615,628元之事實,已詳如前述,則被告溢領工程款181,872元(797,500元-615,628元=181,872元)部分, ,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受有181,872元之損 害。是原告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181,87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81,872元,及自108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 合 計 1,99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