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35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542號
- 原告
- 好棒棒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景賀
- 訴訟代理人
- 楊佳陵律師
上列原告好棒棒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肆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