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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354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542號

原告
好棒棒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賀
訴訟代理人
楊佳陵律師

上列原告好棒棒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肆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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