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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5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士賢
被告
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過子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新臺幣1,930 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9 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等件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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