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3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軟體金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文衍正
- 法定代理人蕭德煌
- 上訴人林雍淳
- 被上訴人翊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培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621號上 訴 人 林雍淳 被 上訴 人 翊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德煌 被 上訴 人 黃培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翊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一○九年北簡字第三六二一號給付軟體金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參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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