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3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678號 原 告 台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法勛 訴訟代理人 吳月琴 原告因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偉廣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 6299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