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3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歐買尬小吃有限公司、林一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68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買尬小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敏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4,787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