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4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車輛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陳群諺、溫瑜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0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群諺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溫瑜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瑜君間請求車輛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8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7月13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