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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12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雯珊

上訴人
即被告
威榮開發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許光輝

上列上訴人威榮開發有限公司、許光輝與被上訴人吳長豊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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