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1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威榮開發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許光輝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長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威榮開發有限公司、許光輝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7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