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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5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
    高鼎宸

  • 原告
    王德成
  • 被告
    鼎瑩創業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008號 原 告 王德成 被 告 鼎瑩創業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鼎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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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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