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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50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蘇梅陽光假期國際旅行社
法定代理人
雷敏德
被告
威廉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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