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5069號
- 原告
- 蘇梅陽光假期國際旅行社
- 法定代理人
- 雷敏德
- 被告
- 威廉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簡字第50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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