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5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鄭乙暘即立金裝璜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072號 原 告 鄭乙暘即立金裝璜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零伍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