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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5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52號

原告
陳怡靜
被告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麗鈺(原名:賴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賴麗鈺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00號5 樓;另被告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主事務所設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5 樓,有被告賴麗鈺戶籍謄本、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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